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章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