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2018年)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