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消费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将消费投诉以及处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在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设定合理考核权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