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对于消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