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二、
二、 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第三章第四节的“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修改为“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