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附件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测设备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附件4的附表格式)。
企业从事申请认定证书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等列表及附件5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等材料。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设计图纸明细表,工艺文件明细表,信号产品标识代码及标识代码应用资料。
详细的技术说明(属专有技术采取保密措施的可注明后略去)、使用说明、维护及管理说明等。
铁道部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或专家技术评审等材料(复印件)。
生产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的新产品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在国外运用的质量情况说明。
铁路运输企业近一年内出具的运用或试用报告(含使用期内故障清单、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不装订),运用或试用报告应由设备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电务段长或通信段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电务处长)签字,并加盖设备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印章。
产品关键部件或器材的型号、规格及其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质量保证函,包括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供的软件质量保证函,申请系统集成认定的企业提供的集成各主要组成部分的质量保证函,关键部件或器材等单项设备应有原生产企业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企业经营业绩明细表(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运用数量、开始运用时间等内容)。
企业简介。至少应包含企业具有的人员、厂房、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连续三年的产值、资产、具备的生产资质等内容。
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软件和系统集成认定的企业,所有生产其硬件的企业可同时提出认定申请,不能同时申请的,申请硬件认定的企业,需提供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取得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受让技术的企业申请生产认定的,应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证明拥有技术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