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专业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从事信号(硬件)设备和通信设备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

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包括:

生产成熟技术的铁路通信信号产品的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满3年,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铁路通信信号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且该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运用满3年,近3年内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关系到铁路技术发展和装备政策,并经铁道部研究决定需尽快推广运用的铁路通信信号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企业应具备责任事故赔偿能力,其注册资金(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