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