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其产品或构成其产品的零部件已列入本细则规定的认定范围或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时,须提供准予生产的行政许可文书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