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五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和参与通信信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认定证书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