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四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