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撤销其认定证书: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在取得认定证书之后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检测、检验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产品补充检测、检验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连续两次产品补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责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的;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
擅自变更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关键零部件委托生产企业的;
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认定过程中质量检测、检验时的样品有明显质量差异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