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铁道部可停止其使用认定证书,整改期限为3至12个月。停止使用认定证书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该产品。

在取得认定证书之后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产品补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C类事故或性质严重的一般D类事故的;

依法可以停止使用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