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认定证书依据本细则需要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一)、(四)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