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以撤销其认定证书: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