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认定证书依据本办法需要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认定证书依据本办法需要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