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