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