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