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