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