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