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河道、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