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