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击打列车;

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钻车、扒车、跳车;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