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