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