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