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