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