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