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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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