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