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