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的批准范围和铁路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