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九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一、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九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 (一)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 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 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第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