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二、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一)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二、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