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二、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二、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 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 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