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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10千克价值在30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十二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 第十三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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