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