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