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基层段、所队应当协助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铁路公安机关批准,可行使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职权。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