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