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