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铁路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展相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和队伍建设,增强监测能力和干扰源查找能力。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规划建设无线电监测网(站)时,应当统筹考虑铁路行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护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落实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国家铁路… 第三十二条 铁路行业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依法使用的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 第三十四条 严重影响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的有害干扰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排查力量调遣,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企业内部无线电管理工作,增强专业技术管理能力,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