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的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明确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保护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有害干扰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