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