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第八章 旅客投诉与建议 第四十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旅客投诉与建议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