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制定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的场所。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普速铁路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根据实际配备…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旅客列车根据安全检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铁路运输企业应… 第十三条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值机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和再次值机间隔时间应当有利于保护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实际,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措施,并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检查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逐步提升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旅客出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