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不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夹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可以免检的物品和人员,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