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旅客列车根据安全检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

在配有安全检查仪的车站应当配备值机、手检、处置等安全检查人员。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仅在车站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可以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