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四章 保险范围 第九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九条 第四章 保险范围 第九条 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